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shoufalist shoufalisttupian shoufalistpage

网络首发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的内在逻辑及体系展开

杨茹凯;

厘清何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需溯源其比较法语境下的多维含义,区分其与“诉的利益”“诉讼要件”“起诉条件”等关联概念的关系。国家权力配置视域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的本质在于遵循功能适当原则,由权力机关进行立法赋权与整体监督,行政机关发挥执法主导性与专业性,检察机关平衡法律监督与司法属性,审判机关承担司法裁判的终局救济功能,监察机关侧重对公职人员履职的政治监督。当前,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着规范体系不健全、内外衔接不顺畅、实践标准模糊、责任配置失衡等困境。未来,可从规范体系、系统协调与制度机制三方面出发,构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体系:首先,结合最新立法动态,推动《生态环境法典》与专门诉讼法、环境单行法及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协调;其次,明确行政执法的优先地位,完善不同类型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最后,在行为规制中引入比例原则,构建更为精细的行政机关履职判断标准与私主体违法行为规制体系,从而推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实现体系化发展。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6-05-22 11:00:43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实施方案”(23ZDA073)
[下载次数: 271 ] [被引频次: 0 ] [阅读次数: 18 ] HTML PDF 引用本文

“双碳”目标下光伏项目建设的生物多样性效应研究——来自全国县域面板数据的经验证据

张明;李丽萍;王文文;

在全球能源转型加速与我国“双碳”战略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光伏项目规模化开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受到学界与决策层关注。现有研究多聚焦局地尺度的生态效应分析,尚缺乏从宏观层面系统评估光伏开发对生物多样性的综合影响及其作用机理。鉴于此,本文以中国光伏扶贫项目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0—2024年全国2308个县域面板数据,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系统识别光伏项目建设对县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效应、作用机制与多维异质性特征。研究结果表明,光伏项目建设显著提升了县域生物多样性水平,该结论在经过多重稳健性检验与内生性处理后依然稳健。异质性分析显示,光伏扶贫的生物多样性提升效应在普通区县、西部地区、非资源型县域以及暖温带半湿润、中温带半干旱气候区更为显著,而在边缘热带半湿润地区则表现为负向影响。机制检验证实,光伏项目可通过改善区域植被覆盖(NDVI显著上升)、强化环境净化效应(显著降低PM2.5与N_2O排放)双路径协同促进生物多样性提升。本文从全国县域尺度揭示了光伏开发对生物多样性的正向生态效应及其空间分异规律,研究结论可为统筹推进能源转型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协同增效提供重要实证依据与政策参考。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6-06-01 17:20:17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媒体视域下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机理及保障机制研究”(72174195);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数字技术赋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驱动机制及提升策略研究”(2024SJZD064)
[下载次数: 10 ] [被引频次: 0 ] [阅读次数: 9 ] HTML PDF 引用本文

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理性认知与司法适用——以《生态环境法典》第7条为中心

方印;付秋池;

《生态环境法典》第7条规定了一项法律义务,即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以“规范效力模糊”和“法律责任阙如”的特殊面相为线索,可推知其为带有不真正义务色彩的一般义务,既是生态环境权益的保障机制,也是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规范起点。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具有引导行为与影响裁判的规范效力:前者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生态环境,并在能力范围内保护生态环境;后者则使生态环境因素进入裁判视野,并可影响案件定性和行为评价。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规范效力也存在着严格限制,即不能派生法无明文规定的具体义务、不能否认生态环境保护奖励、不能替代事实判断。由于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司法适用可能引发环境公益挤压私益、异化为“口袋义务”、增加裁判说理负担等风险,故应总体保持谦抑与克制:在直接适用中,其适用限于具体规则缺位之时,且发生规范重合时最后适用;在间接适用中,应坚持从宽、从善的适用立场,且避免对私法关系的非必要干预。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6-05-19 11:48:23 ; 贵州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培育项目重点项目“《生态环境法典》适用中的解释方法论研究”(GDPY202412)
[下载次数: 191 ] [被引频次: 0 ] [阅读次数: 17 ] HTML PDF 引用本文

法典化背景下的生态用水保障:概念厘清与制度完善

张舒;

生态用水保障是美丽河湖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提升水生态系统气候变化适应能力的关键举措。在法典与水资源专门立法并行的“双法源”格局下,《生态环境法典》构建起生态用水保障的规范框架,《水法》等水资源专门立法在未来修改过程中则需要与法典形成有效衔接。生态用水作为一项起源于自然科学领域并被赋予法律意义的概念,既来源于对自然事实的抽象,又承载着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价值。生态用水保障的核心内容体现在基本生态用水、生态流量和生态修复用水这三个方面,在功能定位上分别对应水生态系统的最低要求、常态运行需求以及生态修复需要。生态用水保障并非要建立一套完全独立的制度体系,而是需要嵌入现行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才能够具备可操作性。对此,在水资源立法完善过程中,应当通过定义条款,明确生态用水的涵义及其保障目标,厘清不同概念之间的关系;通过在取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等制度中融入生态用水保障需求,构建相互关联、运行有效的生态用水保障规范体系,进而实现法典内部、外部制度规范的协调统一。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6-05-14 14:11:28 ;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未利用地的规范建构”(25SFB3039)
[下载次数: 140 ] [被引频次: 0 ] [阅读次数: 10 ] HTML PDF 引用本文

走向世界生态公民:中国式生态文明教育的伦理逻辑及其实践

郑伊贝;赵梓含;

生态危机获得了源自“人类世”与“全球临界点”的双重证成,这意味着人类文明面临存在论危机。人类文明建立在畏惧、认识与掌控自然的过程中,不过人类始终无法外在与超脱于自然,因此重思自然以及构建与自然的关联性责任有助于人类挽救生态危机。命运共同体为生态文明教育提供并塑造了一种伦理教化的中国逻辑,从“抽象的全球”到“具体的共同”是命运共同体的伦理具象化,“生生”与“仁民爱物”生成命运共同体内部的“关系性主体”,“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确保了共同体内部的差异与正义。基于命运共同体的生态文明教育需要培育受教育者的生态感知力与生态同理心,实现从认知教育向审美教育的深化、推进跨学科知识整合与整体论思维构建、强化公共参与与全球合作的实践能力。最为重要的是,世界生态公民需要一种面向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伦理自觉与自我教化。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6-05-25 15:33:19 ;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项目“数字文明视域下教育空间生产的精神图景建构研究”(BAA250042)
[下载次数: 80 ] [被引频次: 0 ] [阅读次数: 16 ] HTML PDF 引用本文

国内法院介入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合法性、困境与路径

马得懿;周雁琳;

在全球气候变化和海洋污染叠加的背景下,单一属地司法模式已显得力不从心。各国法院通过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将国际环境义务转化为国内可执行的法律责任,逐步成为国家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载体。以国家环境责任的演进为切入点,可以观察到其从主权本位向义务导向的转型趋势,并为国内法院介入跨界海洋环境损害提供一定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基于此,国内法院的司法介入虽具有正当性,但其运行仍面临国际法对域外司法管辖的规范依据尚不明确、国内法院作为单一国家实践的规范效力有限等约束。因此,有必要从国内法和国际合作两个层面加以回应:一方面在涉外法治框架下完善管辖连接规则和环境诉讼机制,强化国内法对国际环境义务的承接能力;另一方面,在既有海洋治理体系内推动规则协调和合作机制发展,提升跨界环境治理的整体效能。在此基础上,可将构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第四个执行协定作为远期发展方向展开探讨,旨在弥补现行体系在责任落实和司法执行方面的缺位,进而实现国家环境义务的司法化、体系化和可执行化,为全球海洋环境司法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6-05-21 13:40:19 ; 海南省教育厅项目“美国实施‘航行自由行动’的国际法解析与应对”(Hnky2024ZD-23);海南省教育厅项目“公安院校教学海洋争端与执法案例库建设研究”(YJJGZD2024-03)
[下载次数: 42 ] [被引频次: 0 ] [阅读次数: 11 ] HTML PDF 引用本文

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中国地位评估

杨佳伟;

评估主权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地位的一般性理论研究尚显不足,需要基于一般性分析框架和客观事实进行系统评估。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国家地位表现在国家与这一体系的联系中,具体包括其与体系中心、主要行为主体、国际规范和国际规则的关系。通过剖析这些关系,由体系模式、地位评估维度、地位评估指标和地位评估结果四个方面所构成的评估框架便得以构建。依此框架,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国家地位可在由高到低的谱系中得以确认,这一谱系包括四种典型地位:体系中心国、主要引领国、一般参与国和体系边缘国,国家间的地位差异共同构成了特定体系内的国家地位格局与权力结构,分析得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中国地位为“主要引领国”。理论框架的构建和分析提示出提升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地位的重要维度:靠近或成为体系中心,协调主要国家的规范性与自利性目标;多维度提升在主要国际组织中的制度化水平和非正式影响力;提升塑造和传播国际规范的能力;从国际规则的遵守者向制定者转变。中国地位的提升有助于中国特色的国际权力观和全球治理观发挥更大的国际影响力,实现全球治理规范属性和权力属性的有机统一,推动全球治理向纵深发展。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6-05-14 13:36:29 ;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中国地位评估及提升研究”(2024SK076)
[下载次数: 113 ] [被引频次: 0 ] [阅读次数: 12 ] HTML PDF 引用本文

“预制朋友圈”:Z世代的“精修”社交景象论析

罗寒;韩升;

“预制朋友圈”是以Z世代为核心主体,以精修呈现为外在表征,以印象管理为内在驱动的数字化社交实践。作为数字时代网络社交的典型样态,“预制朋友圈”为Z世代提供了“塑己”所需的身份建构载体、“释忧”所求的心灵疗愈空间、“融圈”所依的群体联结纽带以及“进阶”所趋的自我超越路径,折射出Z世代在虚实交织语境下的多元内在需求。“预制朋友圈”现象的兴起、发酵与流行,有赖于数字技术的工具性“赋权”、文化语境的价值性“赋魅”、心理因素的内在性“赋能”与资本逻辑的助推性“赋势”,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面对这一新型数字社交可能带来的自我呈现异化、价值导向偏差等潜在风险,需以强化数字社交认知、培育数字社交素养、澄澈数字社交风尚、完善数字社交支持为调适路径,多措并举引导Z世代在“预制”社交实践中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联结的有机统一。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6-06-01 15:31:08 ;
[下载次数: 39 ] [被引频次: 0 ] [阅读次数: 13 ] HTML PDF 引用本文

碳排放契约的行政契约性质证成与制度建构

庆丽;杨解君;

全国碳交易市场建成并运行后,“履约”问题受到高度关注,但其法律内涵模糊。对此,应尊重“约”的基本词义,明确其为行政主体与碳排放单位签订的碳排放契约,并基于主体特征、目的指向及权利义务配置,证立其为行政契约。这一契约的缔结兼具行政性与合意性,以行政主体要约为主导,同时保障双方协商与选择空间;履行过程则强调双方主体权力(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行政主体享有检查与核查、单方变更解除及制裁等优益权,亦需履行指导与赔偿补偿等义务;碳排放单位负有接受监管等义务,同时享有碳排放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二者互为权力(利)义务主体,且违法责任与违约责任需相互补强。针对碳排放单位不“履约”的救济,应构建“双轨路径”:一方面,行政主体仍可启用法定规制手段,回归硬性制裁;另一方面,可提起“官告民”之诉,以实现诉权对等与权责平衡,最终促进“履约”过程的法治化,提升碳排放规制效能。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6-05-19 10:24:37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行政契约应用的碳排放双控制度构建研究”(25CFX133)
[下载次数: 47 ] [被引频次: 0 ] [阅读次数: 17 ] HTML PDF 引用本文
1 ....

引用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MLA格式引文
APA格式引文
检 索 高级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