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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做出立法解释是起草《生态补偿条例》草案遇到的首要问题。通过对政府相关文件的比较,结合中国各领域开展的生态补偿实践,在分析学理界对生态补偿概念不同解释的基础上,提出了生态补偿的定义应当涵盖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投入以及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给予保护者奖励和补助等现行机制下的主要内容,对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应当确立的生态补偿定义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Abstract:The primary issue of drafting Regulation on Eco-compensationis to make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eco-compensation.By means of comparing relevant government documents,considering ecocompensation practices launched in various fields in China,and analyzing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the concept of eco-compensation in academic field,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the definition of eco-compensation should contain the main contents of current mechanisms,such as eco-construction projects,eco-damage restoration investments,and subsidies and rewards given to protectors by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s.Besides,the paper provides an explicit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eco-compensation, which should be defined by the draft of Regulation on Eco-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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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国务院2005至2011年间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为例,使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文字的文件有:2004年3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使用“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文字的文件主要有:2005年4月《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使用“生态补偿机制”文字的文件主要有:2005年6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3月《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200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年5月《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011年10月《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使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文字的文件主要有:2007年3月《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2008年3月《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7月《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②⑤参见徐绍史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年4月23日。
③然而,除《森林法》规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外,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以及自然资源法律规定的各种自然保护收费并未纳入生态补偿的范畴。
④参见原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2007年8月24日。
①参见李文华,刘某承:《关于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资源科学》,2010年第5期,第791-792页。原文脚注略。该定义后为李文华院士主持的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所采纳,参见《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①这是曹明德2007年9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演讲时发表的观点。参见曹明德:《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思考》,参见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网网址: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301,访问时间2013年4月26日。2010年,曹明德教授对生态补偿的定义又进行了限缩,认为生态补偿“是指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供者支付费用”。参见曹明德:《对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再思考》,《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②目前国内的很多研究认为,“生态补偿”一词被收录在《环境科学大辞典(修订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66页。)。然而,该辞典仅有“生态补偿机制”一词,其定义明显受到了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影响。不仅如此,在笔者所检索的多个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学辞典中也未有“生态补偿”一词。
①2011—2013年期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在起草《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生态补偿条例》草稿时,建议以李文华院士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解释为基础,结合中国开展的生态补偿实践定义生态补偿的概念。
基本信息:
DOI:10.16493/j.cnki.42-1627/c.2014.01.001
中图分类号:X321
引用信息:
[1]汪劲.论生态补偿的概念——以《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的立法解释为背景[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01):1-8+139.DOI:10.16493/j.cnki.42-1627/c.2014.01.001.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与法律保障研究”(12AZD06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重大项目“环境法中的权利类型研究”(12JJD820010)
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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